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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90-5号

叶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90-5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居民。被执行人马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某62XXX36账号的存款3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