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90-5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居民。被执行人马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某62XXX36账号的存款3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