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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区法民初字第10725号

吴朝书,周长荣与李萍,周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区法民初字第10725号原告周长荣,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吴朝书,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周小平(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之舟,男,200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艳,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杨小静(同系被告王之舟的委托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茹佐,男,194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萍,女,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韩松(同系被告王茹佐的委托代理人),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荣、吴朝书与被告王之舟、周艳、王茹佐、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荣、吴朝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荣、吴朝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荣、吴朝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长荣、吴朝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 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