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37号罪犯刘莉(别名:刘英),女,47岁(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以(2005)高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3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4月3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0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6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刘莉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刘莉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莉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莉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莉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9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