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夏世川,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熊强,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法定代表人刘友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世川与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世川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世川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夏世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夏世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歆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