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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40号

何银珍与吴辉辉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吴某某。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在庭审前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琳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