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吴某某。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在庭审前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琳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