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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48号

林毅龙与林巧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毅龙,林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48号申请人林毅龙,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巧生,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毅龙与被执行人林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家中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在金融机构亦查无存款。本院在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林江文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