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48号申请人林毅龙,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巧生,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毅龙与被执行人林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家中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在金融机构亦查无存款。本院在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林江文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