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354号
原告:陆才建。
委托代理人:单爱萍。
被告:马利鹏。
被告:李俊杰。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才建与被告马利鹏、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3月19日,原告陆才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俊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才建撤回对被告李俊杰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