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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354号

陆才建、马利鹏与马利鹏、李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才建,马利鹏,李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354号

原告:陆才建。

委托代理人:单爱萍。

被告:马利鹏。

被告:李俊杰。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才建与被告马利鹏、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3月19日,原告陆才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俊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才建撤回对被告李俊杰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