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40号
申请人:黄维,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人:汤本良,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申请人黄维、汤本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维、汤本良之间关于劳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汤本良、黄维之间发生的人工工资经双方最终结算,黄维尚欠汤本良人工工资20800元,黄维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保存至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芜湖路警民联调工作室);
二、黄维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汤本良人工工资20800元;
三、汤本良、黄维双方之间就人工工资事项已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