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690号原告张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小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