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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0690号

张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690号原告张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小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