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夕京,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倍隆(南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天元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ULRICHHUBERTALOISBARTE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知愚,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夕京与被上诉人科倍隆(南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倍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江宁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袁夕京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袁夕京于2015年3月19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袁夕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夕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传胜
审 判 员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崔玉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