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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一初字第206号

2014桃民一初字第206号解某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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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解某,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文城乡马庄村后大户张**号。委托代理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詹某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大塘坪村塘村口村民组。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解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解某于2015年3月19日以须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

审判员  张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书记代理员刘艳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