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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21号

苏某甲与苏某乙抚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苏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苏某乙,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