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苏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苏某乙,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