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69号
原告:汪某某,女,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赵雪松,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俊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