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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69号

汪某某与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69号

原告:汪某某,女,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赵雪松,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俊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