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恒塑鞋服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贻兴,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源兴包装(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琪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恒塑鞋服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兴包装(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晋民初字第61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526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源兴包装(中国)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文起执行员 洪贝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