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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153号

张家统与施发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15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统,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施发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6275555-7。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发俊的银行存款9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嘉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