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林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娟,汕头市龙湖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韶宇,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杨桂瑶,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韶宇、杨桂瑶缴交社会抚养费一案,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没有银行存款,证券交易所没有开立账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没有银行存款,证券交易所没有开立账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明
审 判 员 :郑伟斌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