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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63号

渠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渠某,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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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渠某。被告尚某。

原告渠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