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5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津瑞,男,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徐兆云,男,汉族,芜湖市无为县人,住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兆云人民币50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执行费人民币744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徐兆云价值51184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