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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8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林树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树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534047-3。负责人陈晶,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丽香(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树方,男,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林树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韩 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茹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