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西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张佩华,女,1942年5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钟红斌,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钟平山,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子华、蔡佳盛,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国军,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住揭西县。张佩华、钟红斌、钟平山与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揭西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刘国军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付还申请执行人张佩华、钟红斌、钟平山本金人民币5717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0023.2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国军在银行的存款48029.35元付还给申请执行人张佩华、钟红斌、钟平山。此外,本院还向国土、房管、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清偿了部分债务,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西法执字第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谋杰
审判员 洪尚谦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