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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41号

周永学与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永学,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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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周永学,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开全,男,重庆市綦江区某村村民,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8487218-4。法定代表人郭彬,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炳南,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学与被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龙云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