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田新平,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回族,新疆博乐市农民。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郝爱国,经理。申请执行人田新平依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民三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15年3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田新平发还全部案件款25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83元并书面表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请求。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新平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钱武军执行员 王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缪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