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现住长治市。被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现住长治市。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现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终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款35000元、申请执行费425元,共计354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甲在银行的存款3542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乙在银行的存款354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卫跃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