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加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慧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邳州市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张士超。委托代理人郭凤启。委托代理人孙会。
上诉人薛加强、孙慧梅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市第二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加强、孙慧梅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加强、孙慧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加强、孙慧梅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无,由上诉人薛加强、孙慧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