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吴家兵。委托代理人付建国。被告汤茂领。被告谷永亮。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士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负责人潘向阳。委托代理人卞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兵诉被告汤茂领、谷永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茂领、谷永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家兵撤回对被告汤茂领、谷永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家兵承担。
审判员 朱峰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强男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