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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1640号

陈增城与王泽文、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增城,王泽文,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陈增城,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王泽文,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河下镇,组织机构代码7872094-4。申请执行人陈增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本息2080元、返还代垫诉讼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审判长  谢永泉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枝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