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627号
原告:张福菊,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夏徐、龙娣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春蓉,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菊与被告包春蓉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福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