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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57号

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付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吕宏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