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靳嘉伟,无业。被告天津通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尚都家园2-4-122号。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被告张虹,天津通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学敏,无业。被告邓承涛,天津通耀投资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长树,天津通耀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春明,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嘉伟与被告天津通耀投资有限公司、张虹、刘学敏、邓承涛、王长树、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嘉伟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