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聪,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4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5)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张聪与吸毒人员唐某某电话联系后,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XX路XX号X栋XX-X号的住处与唐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唐某某支付张聪毒资人民币400元后,张聪准备将10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分装给唐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现场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7颗(净重1.6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0.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聪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秦某某的证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通话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聪故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于2015年1月17日至1月30日被羁押的14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用于犯罪的黑色直板苹果4S手机一部及扣押在案的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宝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