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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74号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堰支行与王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堰支行,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堰支行。负责人朱书进,行长。被执行人王鹏。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堰支行与王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商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701.0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执行费24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