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刘××,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李××,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久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