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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215号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times,李×&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刘××,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李××,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久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