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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68号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与包谢达、包久清、包思斌债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包谢达,包久清,包思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长桥镇长桥村。负责人吴崇瑞,主任。被执行人包谢达,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包久清,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包思斌,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包谢达、包久清、包思斌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31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谢达、包久清、包思斌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徐邦长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