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103号
原告:姚光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芜湖蓬翔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海诉被告芜湖蓬翔车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光海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光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73元,由原告姚光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庆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