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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556号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红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瑞激,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红云,女,1969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文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丽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