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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241号

林波与罗翠荣、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波,罗翠荣,张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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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41号

申请执行人:林波,��,汉族,芜湖市无为县人,住无城镇。

被执行人:罗翠荣,男,汉族,芜湖市无为县人,住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张春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一初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波人民币29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5元,执行费人民币425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翠荣、张春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3875元(截止到2015年3月19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合计为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