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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47号

董伟与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伟,刘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董伟,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被申请人刘和平,男,汉族,高中文化。

申请人董伟与被申请人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的展厅300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和平经营的位于北安市汽车产业园区内广汽天祺4S店展厅30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