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毅群,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廖毅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毅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黄素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