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峰,男,汉族,1990年7月4日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有,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生,居民。
上诉人周峰因与被上诉人张长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周峰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玲
代理
审判员 罗正华
代理
审判员 李任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