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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929号

上诉人周峰与被上诉人张长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峰,张长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峰,男,汉族,1990年7月4日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有,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生,居民。

上诉人周峰因与被上诉人张长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周峰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玲

代理

审判员  罗正华

代理

审判员  李任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