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沈永秀,女,1954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徐恩莲,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秀诉被告徐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秀撤回对徐恩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永秀负担。
审判员 程芳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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