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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98号

沈永秀与徐恩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永秀,徐恩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沈永秀,女,1954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徐恩莲,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秀诉被告徐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秀撤回对徐恩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永秀负担。

审判员  程芳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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