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周兆忠,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兆炎,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路亚华,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宗楠,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周兆忠与被申请人周兆炎、路亚华、宗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5年3月18日,申请人周兆忠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兆炎、路亚华、宗楠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提供了董红缨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兆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周兆炎、路亚华、宗楠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
二、自即日起查封担保人董红缨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