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春被执行人赵为团。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赵为团(2013)东民一初字第341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031.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为团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赔偿款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与被执行人赵为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