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菊香。被告黄生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香诉被告黄生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生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菊香撤回对被告黄生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菊香承担。
审判员 ��峰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强 男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