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00048号

王菊香与黄生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菊香,黄生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菊香。被告黄生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香诉被告黄生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生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菊香撤回对被告黄生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菊香承担。

审判员 ��峰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强 男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