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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33号

郑功会与牛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功会,牛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3号原告郑功会。委托代理人郑功富。被告牛纪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功会与被告牛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功会于2015年3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功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