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3号原告郑功会。委托代理人郑功富。被告牛纪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功会与被告牛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功会于2015年3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功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