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赵建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浪,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长河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盐阜集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盐城市区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14幢宿舍楼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盐阜集团公司。盐城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图纸设计名称为盐城汽车公司营业楼)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具体情况为为主体六层、局部七层(一)混合结构,其中1-4轴线为一层砖混结构,4-12轴为七层框架结构,13-21轴线为底层框架上部砖混结构六层;钢筋砼条形基础+桩基础,预制空心楼板、层盖,卷材防水平屋面。营业楼设计单位为南京市设计院,设计号为85191。该营业楼位于建军路南侧。建军中路1号14幢宿舍楼(图纸设计名称为盐城地区汽车公司营业楼),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具体为:四层砖混结构,采用碎石细砂垫层,钢筋砼条形基础,240mm厚砖墙(砖柱承重),预制空心楼板、屋盖,油毡保温卷屋面;宿舍楼设计单位为江苏省盐城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宿舍楼位于建军路南侧。2012年6月,长河房地产公司承建盐城市区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该工程西起登瀛桥,东起建军桥。工程施工后,盐阜集团发现与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相邻的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室外台阶、地面损坏,14幢宿舍楼地基基础存在较大不均匀沉降、上部非承重的纵向墙体存有贯通裂缝、楼面层面多处开裂楼板缝、屋面和墙体局部渗漏。盐阜集团遂要求长河房地产公司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修复。2012年9月,长河房地产公司向盐阜集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江苏盐城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贸公司,感谢贵单位长期以来对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建设的支持!因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降水导致贵单位邻近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墙体和屋顶开裂,我公司深表歉意!我公司始终重视地下商业街工程及其周边建筑物安全,自开工起,即委托具有国家测量监测资质的南京千山测量监测公司承担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及其周边建筑物的监测工作,至今从未间断,如发现有报警数据,即迅速通知有关方面做好防范工作。目前实测沿未达预警值,沉降趋于稳定。值此,我公司承诺:凡是因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引起的建筑物毁损,概由我公司承担安全及维修赔偿责任,并负责维修”。同月9月26日,长河房地产公司再次致函盐阜集团,主要内容:对2012年9月7日原劝业场西处因建军路地下商业街施工造成沉降塌陷事件。我公司已经采取并准备以下措施:1.为消除隐患,及时拆除了垮塌广告牌、板房门市;2、租赁场地塌陷,确保在地质沉降稳定后即进行修复施工,修复施工标准为压实地基,混凝土感化;3、广告牌、板房门市拆除,修复或赔偿的具体工作及相关矛盾调处以及承担的经济费用概由我司负责;4、加强周边区域安全防控,确保不发生类似事件。同年11月,长河房地产公司委托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盐城市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14幢宿舍楼是否受建军路地下商业街工程施工影响,以及两幢楼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进行鉴定。同月22日,该鉴定中心作出盐房鉴(2012)第84号鉴定报告:1、鉴定结论。盐城市建军中路1号宿舍楼主要损坏情况有:地基基础存在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局部倾斜值(已超规范限值),上部纵向墙体(非承重墙)局部裂有贯通裂缝,楼面、屋面多处开裂楼板缝,屋面、墙体局部渗漏。建军路地下商业商业街工程施工对宿舍楼地基础的附加沉降有一定影响,对其上部结构中楼板缝增加、墙体裂缝的扩展、屋面渗漏存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3.3.1条及相关规定,盐城市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房屋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Bsu(可以安全使用),14幢宿舍楼房屋等级综合评定为Csu(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处理建议。(1)采用适当技术措施,对盐城市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损坏部分进行维修。(2)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盐城市建军中路1号14幢宿舍楼地基基础部分进行纠偏、加固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其上部结构损坏可在地基基础加固时一并进行修复。2013年初,长河房地产公司对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进行修复,盐阜集团组织验收后,认为长河房地产公司修复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符合要求。但双方未能就建军中路1号14幢宿舍楼的修复达成一致意见,盐阜集团遂诉至原审法院。诉讼中,盐阜集团撤回要求长河房地产公司对建军中路1号营业楼损坏部分进行修复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侵权人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长河房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建军中路1号14幢宿舍楼损坏,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述事实有双方确认的鉴定报告为证,且长河房地产公司在出具给盐阜集团的承诺书中自认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降水导致盐阜集团所有的房屋不均匀沉降,墙体和屋顶开裂,并承诺因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引起的建筑物毁损,概由长河房地产公司承担安全及维修赔偿责任,故长河房地产公司应当对盐阜集团房屋损坏的部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盐阜集团要求长河房地产公司对建军中路1号14幢宿舍楼房屋损坏部分恢复原状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判决:长河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确定的标准对建军中路1号14幢地基基础部分进行纠偏、加固;对地基基础以上部分楼板裂缝、墙体裂缝、屋面渗漏在地基加固时一并予以修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河房地产公司负担。
上诉人长河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2012)第84号鉴定报告认定建军路地下商业街工程施工对宿舍楼地基础的附加沉降有一定影响,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修复责任,显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对争议房屋进行设计并予以修复,该时间不合理,上诉人无法在一个月内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盐阜集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河房地产公司在建军路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盐阜集团所有的位于建军中路1号14幢宿舍楼损害,致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河房地产公司的施工行为是案涉房屋损坏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其曾承诺对地下人防商业街工程引起的建筑物毁损,概由其承担安全及维修赔偿责任,故长河房地产公司应对损害房屋予以修复。2012年9月份长河房地产公司即承诺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至今已达二年之久,故原审判决其在一个月内对案涉房屋进行修复,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卫国
审 判 员 唐雨虹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