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118号原告沈义兵。委托代理人沈燕芳。被告许小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义兵与被告许小康、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义兵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义兵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义兵负担。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钱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