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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45号

文波与肖新云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45号申请人文波:被执行人肖新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谢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