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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78号

原告临洮县洮河灌区管理局与被告林生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78号原告临洮县洮河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兴东,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科,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林生发,男,1944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洮县洮河灌区管理局诉被告林生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洮县洮河灌区管理局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林生发已经缴纳了拖欠的水费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临洮县洮河灌区管理局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洮河灌区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临洮县洮河灌区管理局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临洮县洮河灌区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赵进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