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175-1号
申请人:曹月敬,男。
申请人:魏书英,女。
被
申请人:来守文,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1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鲁B×××××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李玉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