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6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赵俊丽。被执行人李忠孝。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赵俊丽、李忠孝、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俊丽、李忠孝在申请执行人处有抵押的房屋一套,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予以价格评估,并且送达执行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俊丽、李忠孝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振兴街亭苑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松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